(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071号原告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033705-1,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兴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旭,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东侧威海路北侧五金家电汽配城C17幢东拐角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徐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堂。原告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达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晓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