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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顾正良与吴建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良,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589号申请执行人顾正良。被执行人吴建华。顾正良与吴建华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皋港民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欠款为2314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35元,执行费345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表示要与申请人见面协商。本院告知申请人后,称本人现在在外地,待其回来后再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