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红与被执行人滕佰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红,滕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滕佰锋,男,汉族,永昌县水务局西河水管处职工。申请执行人张玉红与被执行人滕佰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永民调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红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滕佰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红修理费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后经催促,被执行人滕佰锋于2015年2月12日交纳案件款1500元,申请执行人张玉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