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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谢成孝、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安街建宇综合楼33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25-5。法定代表人:吴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长,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谢成孝,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邓继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石羊坝,组织机构代码67335392-7。法定代表人:罗润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亮,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与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401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