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谢成孝、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安街建宇综合楼33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25-5。法定代表人:吴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长,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谢成孝,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邓继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石羊坝,组织机构代码67335392-7。法定代表人:罗润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亮,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与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401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谢成孝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