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犹某,男,汉族,桐梓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