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永强与孙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强,孙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杨永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孙强,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强与被告孙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杨永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杨永强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