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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陶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779号罪犯陶强,男,生于1975年10月2日,汉族,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以(2008)淮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陶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7月8日依法对罪犯陶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2月1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陶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陶强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入监后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陶强案发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陶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陶强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罪犯孙秀国的证言证实,罪犯陶强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及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相南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陶强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淮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陶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罪犯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陶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