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通山福鑫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徐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山福鑫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徐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通山福鑫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燕厦村。组织机构代码:67036932-5。法定代表人舒海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学军,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16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当即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学军在通山县交通局的乡村公路工程款3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学军在通山县交通局的乡村公路工程款2316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