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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键与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周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37-1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被执行人周键。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周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保字第34-1号民事裁决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键持有三亚金耘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中的30%股权(即162万股)。现冻结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周键持有三亚金耘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中的30%股权(即162万股)。二、上述续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