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柯应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华,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北省宣恩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汽车站附近。委托代理人章文莲、高丽强(实习),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应星,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唐志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上诉人张文华因与被上诉人柯应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陈佩仙代理审判员吴伟凡代理审判员黄冰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陈丽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