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继友与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友,胡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杨继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卫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友诉被告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继友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继友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