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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曹东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东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20号罪犯曹东明,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三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三刑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东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柳市刑终少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罪犯曹东明对该判决的刑事部份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柳市刑申字第3号再审决定,指令三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对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三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三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罪犯曹东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柳市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72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48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4)柳州狱减字第4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曹东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东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09.38分。获2013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曹东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