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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员原告王丙富与被告张文会、侯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富,张文会,侯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86号原告王丙富,住平泉县。被告张文会,住平泉县。被告侯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富诉被告张文会、侯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案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秀艳独任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丙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丙富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