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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郭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裴彦玲与被告张学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闻民郭初字第6号原告裴某某,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水龙,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水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18日生育长女张某乙,2009年11月21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因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两���经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脾气暴躁。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也时常与被告沟通,希望可以与被告好好过日子,却因两人缺乏共同语言无法达成共识,经常吵的不可开交。2013年5月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赶出家门,从此两人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彼此互不联系。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起诉到闻喜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为了两个孩子与被告和好。但是被告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更加凶狠,无奈之下只好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丙、张某乙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二人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家庭幸福美满。夫妻关系没有发展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坚决反对离婚。原告说被告脾气暴躁,纯属捏造杜撰,被告脾气温和,无论大小事都未与原告争过高低,经常让着原告,从未大动干戈,并且近几年的积累约陆万余元全部由原告掌控。对于原告陈述的2013年5月将原告赶出家门,分居至今,更是彻头彻尾的谎言。2013年10月,被告同母亲、原告一起去运城中心医院给原告看病;2014年春节原告还在被告家过年,并和原告以及两个孩子一起去丈母家访亲,并未发生任何争执。2014年3月12日原告起诉到闻喜县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通过法院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彼此之间的矛盾已化解,并且帮原告还了3000元的借款,把家里的金银首饰也全部给了原告,两人的感情像往常一样,彼此相爱。被告坚决反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18日生育长女张某乙,2009年11月21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致使感情不和。原告裴某某曾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女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有效沟通、交流,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原告于2014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出发,婚生女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丙由原告裴某某抚养,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建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