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小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果,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果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小果在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单元3楼金牛区社保局办证大厅内,趁被害人赵某不备将其放在办证大厅内写字台上一个深咖啡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0元左右、小米3手机一部等物品)盗走。被告人刘小果于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另查明,被盗赃物小米3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收据一张、深咖啡色休闲挎包一个、赃款人民币10200元已追回并返还;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赵某放弃对剩余赃款人民币1800元向被告人刘小果追偿的权利,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刘小果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龚某某、侯某某的证言,谅解书,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街道锦城社区出具的被告人刘小果表现情况证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及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小果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小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妍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