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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立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立桥社区立桥委建国东路,现住鞍山市立山区丽山景苑小区。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立检公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8月份,通过使用自己伪造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的印章,制作了名字为陈某、姜某某及叶某的鞍山市居住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吕某经营的宏声音像行内搜查出其伪造的和平派出所的印章和鞍山市居住证36本。经鉴定,在吕某处搜到的印章盖印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印章印文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正在使用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陈某、姜某某、叶某的鞍山市居住证上盖印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印章印文是在吕某处搜到的印章盖印形成。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黑色笔记本一本、伪造印章一个、鞍山市居住证37本、手机一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8月份,通过使用自己伪造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的印章,制作了名字为陈某、姜某某及叶某的鞍山市居住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吕某经营的宏声音像行内搜查出其伪造的和平派出所的印章和鞍山市居住证36本。经鉴定,在吕某处搜到的印章盖印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印章印文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正在使用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陈某、姜某某、叶某的鞍山市居住证上盖印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印章印文是在吕某处搜到的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人吕某获利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8日,我在鞍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认识一个姓袁的女子。她说能给我办暂住证。我给了她300元钱,8月29日我拿到暂住证时发现是假的。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叫吕某,我们一起经营宏声音像社。吕某替驾校招收学员,每个学员挣100元钱,有的学员没有暂住证,吕某就帮他办。办暂住证收多少钱我不知道。3、证人吕明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四五月份,吕某托我找派出所的人办理两次暂住证。我还帮助吕某在派出所要过几个空白暂住证。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吕明明是我的妻子。吕某曾找吕明明帮助办暂住证。5、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安达驾校的刘某某花80元办理过鞍山市的暂住证。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安达驾校的刘某某花80元办理过鞍山市的暂住证。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我通过明达驾校的吴某某认识了吕某。我花50元在吕某处办理过鞍山市暂住证。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我通过明达驾校的吴某某认识的吕某,并在吕某处办理了鞍山市暂住证。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顺通驾校的副校长,2014年3月,我们驾校让吕某为学员办理过暂住证。10、情况说明,证实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为被告人吕某伪造的暂住证办理过微机输入。1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四月份,我通过派出所民警办理过三四十个暂住证。2014年6月,我通过办假证的电话制作了一个和平派出所的印章。用该印章伪造了四五十个和平派出所的暂住证。我还帮助明达、鞍达、顺通驾校为外地学员办理过暂住证。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明达驾校负责招收学员,我通过吕某为驾校的70多名外地学员办过暂住证。我每个暂住证给他50元钱。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安达驾校负责招收学员。我通过吕某为二十多个外地学员办理过暂住证,每个暂住证给他80元。1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吕某为叶某办理过暂住证。后来听叶某说这个暂住证是假的。1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叶某辨认出证人袁丽玲。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吕某。16、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处扣押公章一枚,手机一部、暂住证三十六本、笔记本一本。公安机关从证人袁丽玲处扣押暂住证一本。17、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处扣押的印章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公安机关从吕某处扣押的3本居住证上的盖印的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和平派出所印章印文是在吕某处扣押的印章盖印形成。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袁丽玲因为他人办理假暂住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没收违法所得150元。19、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吕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吕某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系初犯一节。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处扣押的公章一枚,手机一部、暂住证三十六本、笔记本一本、公安机关从证人袁丽玲处扣押暂住证一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月光人民陪审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祝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