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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管新文与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新文,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管新文,农民。被告郭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新文与被告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新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管新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