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管新文与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新文,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管新文,农民。被告郭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新文与被告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新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管新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