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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欣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欣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43幢1-8,组织机构代码77177359-7。法定代表人林敦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元芝,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被告徐欣荣,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再学,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欣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