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湖民执字第0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腊娥与田艳芳、瞿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腊娥,田艳芳,瞿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湖民执字第00153-1号申请执行人陈腊娥。被执行人田艳芳。被执行人瞿碧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腊娥与被执行人田艳芳、瞿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依据(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3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瞿碧华所有的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盛景苑3栋1单元1103室洪110848858号房屋。在执行中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田艳芳、瞿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瞿碧华所有的座落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盛景苑3栋1单元1103室洪110848858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次洪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唐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