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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海洋、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郭海洋,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洋,男,成年,系郑州一中汝州市。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负责人范军奎,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汝州市建兴街***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洋、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30日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海洋、山东金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