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好雄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701号罪犯王好雄,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作出(2000)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好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好雄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2000)鄂刑一终字第4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王好雄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3年9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5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4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2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好雄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好雄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好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好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红川审 判 员 肖运娥代理审判员 宫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