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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倪翠翠、赵伟等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翠翠,赵伟,赵嘉倪,赵浩源,项统兰,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倪翠翠,居民。原告赵伟,居民。原告赵嘉倪,居民。原告赵浩源,居民。原告项统兰,居民。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二环路。负责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倪翠翠、赵伟、赵嘉倪、赵浩源、项统兰诉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沭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翠翠、赵伟、赵嘉倪、赵浩源、项统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富春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秋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