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1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侃与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侃,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595-1号原告:黄侃。委托代理人:江美霞,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健航。被告: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249号14层1405室。法定代表人:徐邕。委托代理人:吕洲宾,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泰峰村。法定代表人:沈腾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侃诉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侃撤回对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7元,合计4363元,由原告黄侃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