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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欧阳蜜罗诉成都大邑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大伟、赵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蜜罗,成都大邑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大伟,赵明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欧阳蜜罗,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田亮,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大邑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飞羊村。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被告王大伟,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赵明莉,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蜜罗诉被告成都大邑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大伟、赵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蜜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蜜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蜜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阳蜜罗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