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方法标与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法标,胡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86号原告:方法标。被告:胡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法标与被告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淋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