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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张某甲,女,2012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庆会,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吴树静,女,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省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201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贝茂,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姜家萍,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马洪光人民陪审员  黄龙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