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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加海与张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海,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加海,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张龙,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