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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371号罪犯赵存,男,1987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1)泌刑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04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存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存伙同他人将高邑乡下陈洼村女青年陈某哄骗至马谷田怡心宾馆,被告人赵存和吴明帅为陈某登记一间住房。当夜零时左右,被告人赵存和杨长克等人分别闯入陈某的房间强行将陈某强奸。另查明,赵存系主犯、累犯,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罪犯赵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存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存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