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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484号罪犯卓文英,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文英犯伪造货币罪、购买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卓文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卓文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文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1月4日,共获嘉奖25次;2013年2月、7月、2014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文英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文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