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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公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大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公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大勇,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2003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6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绍奎、乔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大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兆琼、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大勇及其辩护人李绍奎、乔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大勇于2013年10月18日7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刘长宇经营的四平帆布制品商店内,将挂在墙上的一个黄色手拎包摘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刘大勇将现金盗走,将包及手机扔在刘长宇家商店的卫生间内后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刘大勇于2013年10月28日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油漆厂西侧于某某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内,将放在收购站屋内炕上的黑色女士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盗走后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刘大勇于2014年6月2日13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蔬菜批发市场内王某某经营的12号菜库内,将王某某放在菜库屋内2楼床上黑色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4000余元盗走后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刘大勇三次合计盗窃人民币63000余元。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大勇的供述与辩解;失主李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盗窃过程及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查询、银行存款查询、光盘一张。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大勇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大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大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危害社会可能性;被告人积极返还违法所得赃款,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更大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符合从轻处罚条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大勇于2013年10月18日7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刘长宇经营的四平帆布制品商店内,将挂在墙上的一个黄色手拎包摘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刘大勇将现金盗走,将包及手机扔在刘长宇家商店的卫生间后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刘大勇于2013年10月28日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油漆厂西侧于某某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内,将放在收购站屋内炕上的黑色女士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盗走后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刘大勇于2014年6月2日13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蔬菜批发市场内王某某经营的12号菜库内,将王某某放在菜库屋内2楼床上黑色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4000余元盗走后逃离作案现场。被告人刘大勇三次合计盗窃人民币629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经公安机关返还王某某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家属返还于某某人民币28000元。王某某、于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大勇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受理李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报警并决定对其财物被盗案立案侦查。3、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2日14时30分许,黄土坑派出所接到王某某报警称,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蔬菜批发市场12号库其经营的子奇菜库内,其夹包内现金34000多元被盗。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细致勘查和全面走访,并调取受害人自家商店内监控录像,最终在6月4日上午锁定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车辆为吉C8Y8**白色起亚智跑轿车。民警从嫌疑车辆入手,很快锁定铁东区收割机路海银花园小区西侧洪鑫洗车行老板刘大勇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6月8日9时许,民警在铁东区鑫达乐乐城楼下的市场内将刘大勇抓获归案。经审讯,刘大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交代了赃款的藏匿地点,后民警将赃款34600元人民币如数起回。经进一步深挖及与以往发生的案件进行串并,刘大勇又先后供述了其于2013年10月18日、28日的两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2013年10月18日,其进入李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一门市房内,盗窃现金1000元及一部手机。2013年10月28日再次开车来到四平市铁东区,进入于长顺在四平市铁东区油漆厂西侧吉顺收购站内,盗窃现金28000元。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返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吉C8Y8**号白色起亚智跑汽车、人民币32000元及将扣押的轿车返还给刘某某、将现金32000元返还给失主王某某。6、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大勇进入盗窃现场的过程、其指认盗窃现场及其实施盗窃行为时穿着的衣物等。7、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卡资料查询、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证明:经公安机关查询,2014年6月8日,王某某名下农行卡支出20000元、其邮政储蓄银行卡支出12000元。8、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黄土坑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1)刘大勇到案后,该所立即将其带入办案区展开讯问,讯问过程中全程有监控录像监控,刘大勇自己供述,不存在诱供现象。(2)返还王某某的赃款是2014年6月8日下午在刘大勇妻子王某某手里起回的,先是王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取款一万二千元,后王某某又在农行取款两万元,取够三万二千元之后返还给王某某。(3)该所在办理刘大勇盗窃王某某案件过程中,经询问刘大勇妻子王某某,王某某称刘大勇曾交给其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故王某某将上述欠款交给该所,该所将此款返还给失主王某某。9、谅解书。证明:王某某、于某某收到被告人家属返还的被盗钱款后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0、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大勇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1、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狱政科证明。证明:刘大勇于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12、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等情况。13、失主于某某陈述:他在油漆厂西侧303线路北侧开吉顺收购站,2013年10月28日11点多发现放在收购站内炕上他妻子蔺某某黑色女士拎包里的两万八千元现金被盗,通过调录像发现9点18分进院一个30多岁男子,穿前胸带白道绿色上衣,身高175厘米左右,大脸盘,戴白色帽子挡着眼睛,进院3分钟左右就走了。其与妻子当时在棚子里干活,没发现有人进院。被盗现金包括他把废旧塑料卖给孙某某回款两万元整,还有流动资金八千元整。孙某某是2013年10月27日下午给他两万元。14、失主王某某陈述:2014年6月2日12时30分至14时30分之间,其经营的蔬菜批发市场12号子奇菜库二楼房间内被盗现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多元,三万元是捆好的一万元一捆,剩下四千多元是散的,面值都是一百元的。他查屋内监控发现一名可疑陌生男子上楼了,他就报案了。该男子三十多岁,皮肤较黑,穿白色背心、灰色休闲裤子、橘黄色运动鞋,带白色帽子,没留下作案痕迹。被盗现金大约是两天的卖货款。15、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10月18日11点左右,在南一马路1915号他家商店北侧二楼卫生间,他发现母亲包内财物被盗,手机与钥匙在,剩一元人民币纸币,六张百元人民币和三百多零钱都没有了,他就报案了,后来查监控录像发现是7点40分左右被一名40多岁挺胖的男子偷走的。16、证人刘某某证言:其与刘大勇是父子关系,他知道刘大勇犯罪了。2013年7月,他在四平市起亚4S店用被征地的钱给刘大勇买的起亚牌型号智跑轿车,车牌号吉C-8Y8**。刘大勇1983年出生,1988年落户口,户口上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符。17、证人王某某证言:其与刘大勇是夫妻关系,二人经营的洪鑫洗车场2014年2月开始营业。2014年6月2日,刘大勇给她人民币34000元,对她说钱是从朋友那里借的,并带她去买衣服花了300元。她把刘大勇给的钱在铁西区仁兴商厦附近农业银行存款机存在她银行卡里,卡号记不清了,卡还在她手里可以提供。18、证人孙某某证言:2013年10月27日下午,他买于某某的旧塑料给于某某人民币两万元整。19、证人蔺某某证言:其与于某某是夫妻关系。刘大勇是2013年10月28日偷她家钱的人。她丢了人民币28000元。刘大勇家人把钱还她了。20、被告人刘大勇供述:其因盗窃被带到黄土坑派出所。今年6月2日中午一点多,他驾驶吉C-8Y8**号白色起亚智跑牌SUV车到四平市铁东区蔬菜批发市场附近时,看见一家卖蔬菜的门市房开着门,就把车停在路旁下车进屋,见一楼没人就上到二楼,二楼仍没人就准备下楼时看见二楼床上有个黑色男士夹包,包口半开,露出一沓钱,他把包打开后把包里的三整沓百元人民币和一些散的百元人民币全都拿出来,掖在上衣边的腰部位置上,之后他就下楼开车走了。开车走后他查了一共是三万四千六百元人民币。盗窃之后他将其中的三万二千元人民币交给了他老婆王某某,剩下的两千六百元他和王某某上街买衣服花了。王某某不知道钱是怎么来的,他骗她说是和朋友做生意挣的、向朋友借的,王某某信了就将钱存进银行。盗窃时他穿白色背心、浅白色长裤、紫色运动鞋、戴白色遮阳帽。他还有两次盗窃行为,一次在一马路钢材市场,另一次在油漆厂附近一个废品收购站。2013年10月18日7时左右,其驾驶白色起亚智跑牌SUV车在四平街里买菜,走到铁东区一马路钢材市场一家卖帆布制品的门店时,门开着,他进屋后一楼没人就上楼了,到一二楼缓台处,他把一个衣服挂上挂着的深黄色手拎包摘下来来到一楼厕所,发现里边人民币100元的有六张,零钱有300多元,什么面值的都有,以及一部灰色诺基亚手机。他将现金900多元拿走了,将包和诺基亚手机扔到厕所地上就开车离开了。2013年10月28日8、9点,他想卖废品来到四平油漆厂西侧吉顺收购站,进到院内发现没人就进到屋内,屋内也没人,他就来到里屋,发现火炕上一堆衣服下面压着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包内有两沓百元钞票,以及差不多快一沓的百元钞票,没有零钱,他拿着钱开车离开了,他到车上查了一下,这次盗窃人民币两万八千元整。他给媳妇买衣服、正常生活开销将钱花没了。这两次盗窃他穿同样衣服,黑色外套、白色T恤带横杠、浅白色长裤、橘黄色耐克牌运动鞋、戴白色遮阳帽。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刘大勇供认其三次入户盗窃犯罪事实,与失主于某某、王某某陈述及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蔺某某证言相吻合,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返还清单、照片、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黄土坑派出所情况说明、谅解书、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狱政科证明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大勇盗窃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所盗钱款绝大部分已返还失主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大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