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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周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查干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乌兰图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迟国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