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孝泵、谢春花与林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孝泵。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春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长兴。上诉人周孝泵、谢春花因与被上诉人林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上诉人林长兴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账户向上诉人周孝泵转款的事实,可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该支行所在地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