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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程雪芳与刘宪明、孔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雪芳,刘宪明,孔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51号原告:程雪芳。被告:刘宪明。被告:孔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雪芳与被告刘宪明、孔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淋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