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1号。法定代表人石乾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昌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龙凤镇。法定代表人尹英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梅,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诉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9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蓉审 判 员 李俊人民陪审员 郑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