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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波、王艳华民间借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波,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波,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北关村***号。委托代理人:原莹,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华,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海城市牛庄镇商业街19—*号。委托代理人:安颖,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波为与被上诉人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牛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牛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 罗 林审判员 :秦长虹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