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刚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原告刚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