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64-3号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蒋国庆,经理。被告:黄山市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法定代表人:叶长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490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耿俊清审判员 钟文生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