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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8月1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任某某,男,回族,生于1989年3月12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