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8月1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任某某,男,回族,生于1989年3月12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