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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2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曾建明、李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建明,李林,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745-2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786860-8。法定代表人车东讃,总裁。委托代理人程启涛,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2014年10月26日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代理人李小斌,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果文,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明,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8070-9。法定代表人黄先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国庆,男,汉族,1991年9月30日出生,重庆市人,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建明、李林、第三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财产保全费2490元,共计6020元,由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