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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贵喜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73号罪犯王贵喜。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贵喜犯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7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贵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3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王贵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贵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贵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贵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苏平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云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