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冶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崆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冶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2013年度及2014年度孩子抚养费共计48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冶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冶某某在银行的存款4850元(其中案件款4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