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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武灵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武灵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王兰英,女,33岁,汉族,现住焦作市。被告武灵芝,女,60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王兰英与被告武灵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兰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