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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郑成仁、曹正芬、钱正芬、郑三奇与九龙县汤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仁,曹正芬,钱正芬,郑三奇,九龙县汤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郑成仁,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九龙县。申请执行人曹正芬,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九龙县。申请执行人钱正芬,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石棉县。申请执行人郑三奇,男,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被执行人九龙县汤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九龙县汤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龙县汤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恒审 判 员  伍开红代理审判员  鲁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