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邰某某,女,4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隋某某,男,45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