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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邰某某,女,4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隋某某,男,45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