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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经森与朱兵、刘培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森,朱兵,刘培华,李克英,郑宝刚,高密市保赢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经森。被执行人朱兵。被执行人刘培华。被执行人李克英。被执行人郑宝刚。被执行人高密市保赢纺织有限公司。原告王经森与被告朱兵、刘培华、李克英、郑宝刚、高密市保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