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守奎与曾伟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奎,曾伟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王守奎,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曾伟杰,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郑亚东,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奎诉被曾伟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王守奎负担。审 判 长  秦智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姜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