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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挂靠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以下简称XX公司)经营业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进销货单位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4.8万余元,税额人民币16.6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XX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XX公司已退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税务机关制作的《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邮件、记账凭证、工商登记材料及黄某某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结合XX公司已退缴税款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公诉机关关于对黄某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雁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