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建堂、钱志勇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建堂,钱志勇,王月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志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月明。再审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堂、钱志勇、王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钱志勇、王月明向刘建堂出具欠条中有24万元是石库门工地所欠劳务费缺乏证据证明;该欠条所示欠款金额是虚假的;钱志勇四次开庭均未参加,一审法院多次单独传唤钱志勇,并在判决书中采纳了钱志勇的观点,违反程序规定;将本案确认为劳务纠纷、判决其公司支付2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系争工程是王月明找来的,挂靠在其公司。为便于工作,公司任命王月明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原审将王月明签字确认的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王月明称,钱志勇本来就欠刘建堂钱的,但这是个人债务。后公司因诉讼需要刘建堂帮忙,托钱志勇找刘建堂。钱志勇提出,如公司在该诉讼中得到一定利益,其欠刘建堂的钱由公司代还,所以其和钱志勇才写了那张欠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刘建堂提起劳务合同给付劳务费欠款之诉,有钱志勇签名确认的欠条、钱志勇和王月明共同签名的欠条、能够反映钱志勇欠刘建堂劳务费24万元且刘建堂确为讼争的石库门项目土方工程提供过劳务等证据为证;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王月明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王月明承诺的付款条件未成等拒付本案讼争劳务费等主张,则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判决钱志勇和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共同向刘建堂给付劳务费24万元,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亦无不妥。鉴于本案一、二审对案件事实及判决依据已有详实阐述,本院对此不再赘述。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申请再审所称与一审抗辩意见、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其主张仍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珏代理审判员 孙 欣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