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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书法与孙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书法;孙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李书法,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宇,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法与被告孙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法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书法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