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柏卓林,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周庆臣,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来自: